道德的谱系-2罪欠,良知谴责-9


如果我们一直用史前时代的标准加以衡量(也就是那种无论任何时代都是现存的,或者可能重现的史前时代),就会发现:公共社团与其成员之间也存在那种重要的基本关系,即债权人和他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人们生活在一个公共社团里,享受着社团的优越性(那是何等的优越性啊!我们今天偶尔会低估它),他们受到保护和照料,生活在和平与信任之中;他们不需要担心遭到侵害和敌意,而那些公共社团“之外”的人,那些“被放逐者”,却要面临这样的危险,——德国人都懂得“困苦”(Elend)一词,即êlend的原意是什么——人们正是鉴于这些侵害与敌意才把自己抵押给了社团,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会如何呢?可以肯定,如果公共社团是受骗的债权人,那么它会竭尽全力使自己得到补偿。这里讲的情况至少是指肇事者造成了直接的损失:先抛开损失不谈,犯罪者(Verbrecher)首先是一个“违犯者”(Brecher),一个反对集体的契约与诺言的违犯者(Vertrags- und Wortbrüchiger),他的所作所为关系到他迄今为止一直分享的社团的财物与安逸。犯罪者是个债务人,他不仅不偿还他获得的利益和预支的好处,竟然还向他的债权人逞凶:所以,为公平起见,他不仅从此失去了所有那些财物及好处,——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让他记住,这些财物的重要含义是什么。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公共社团,愤怒地把犯人重新推回到野蛮的、被剥夺法律权利的状态。他迄今为止一直受到保护,而现在,他被放逐了——各种敌意都可以发泄在他身上。在文明发展的这一阶段,这种“惩罚”不过是反映和模仿了人们对于可憎的、丧失了保护的、被征服的敌人的正常态度。这样的敌人不仅丧失了所有权利和庇护,而且失去了获得任何宽宥的机会;这就是“vae victis”所面对的战争法则和胜利欢庆!极其无情而且残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战争本身(包括战争的祭礼)贡献的都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形式的惩罚。


文章作者: 钱不寒
版权声明: 本博客所有文章除特別声明外,均采用 CC BY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来源 钱不寒 !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