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谱系-2罪欠,良知谴责-10


随着实力的不断增强,社团不再把个人的犯罪行为看得那么严重,因为对社团来说,犯罪行为不再像从前那样被认为对整体的存在构成危险和颠覆:肇事者不再会被“剥夺法律权利”和被驱逐,公众的愤怒也不允许像从前那样肆无忌惮地在他身上宣泄,——确切地说,肇事者从此得到了社团方面谨慎的辩护与保护,以避免他遭受这种愤怒,尤其是直接受害人的愤怒的伤害。首先要与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愤怒达成和解与妥协;努力将事态控制在局部范围,防止更大范围的、乃至全面性的参与和骚乱;尝试找到等价的补偿物,并对整个交涉过程进行调解(die compositio);尤其下面的意愿变得越来越明确,即将每一个罪行都视作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得到抵偿的行为,也就是说,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将罪犯与其行为分离开来——这就是刑法在后来发展中越来越彰显的特征。
社团的实力与自我意识越是增长,刑法就变得越温和;任何削弱和严重破坏刑法的行为,都会造成更加严厉的刑罚形式重新出台。“债权人”越是富有,他在一定程度上就越是人性化;最后,他自己则变成了衡量自身财富的标准与尺度,他可以自行决定究竟能够承受多大的妨害,而不受影响。这个社会具有某种实力意识也并非不可思议,即该社会可以享受它所能得到的最高贵的奢华——对妨害社会者不施加惩罚。它或许还会这样说:“我体内的寄生虫跟我有什么关系?让它们生活和繁衍吧:我依然是强健的!”…
正义是因为“所有东西都可以被偿还,所有东西都必须得到偿还”而开始的,然后则因为上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和允许无力偿还者逃之夭夭的做法而终结——与尘世间的一切善事一样,它的结束是自我扬弃。这种正义的自我扬弃:众所周知,它为自己美其名曰——宽宥;很显然,宽宥一直是最有权力者的特权,或者毋宁说,是他的法权的彼岸


文章作者: 钱不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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