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谱系-2罪欠,良知谴责-4


然而,那另外一样“灰暗的东西”,即对于罪欠的意识,以及所有的“良知谴责”又是怎样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呢?——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道德谱系学者那里。让我再重复一遍——或许我从未曾这样说过?——他们其实一无是处。他们的经验短浅,只有五拃长,而且纯粹是“现代”的经验;他们不了解过去,也没有了解过去的意愿;他们更缺少一种历史的本能,一种在这里恰恰是必备的“预见力”——尽管如此,他们仍然要研究道德的历史:最后得出的结论肯定并且势必无法接近事实。迄今为止的道德谱系学者们可曾在梦中想到过,那个主要的道德概念“罪欠”(Schuld)其实起源于“欠债”(Schulden)这个非常物质的概念?或者可曾梦中想到过,惩罚作为一种回报,它的发展与有关意志自由或非自由的任何假设都毫无瓜葛?——然后它需要先发展到一个人性化的较高阶段,以便“人”这种动物能够开始对“故意的”、“过失的”、“偶然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等概念及其相反概念做一些比较原始的区分,并且在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这些区别。那个如今看来异常陈腐的,却又似乎非常自然、非常必然的观念,即“罪犯理应受到惩罚,因为他原本可以采取其他行动”,它当初也许不得不承担过解释公正感是如何在世界上形成的任务,事实上它的确是很晚才出现的,它是人类判断和推论的精致形式;谁要是把它挪到了人类的发展之初,谁就粗暴地歪曲了古人的心理。
在人类历史那段最为漫长的时光里,其实根本没有刑罚,因为人们让肇事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以只对罪犯进行惩罚为前提——这更像现在的父母惩罚自己的孩子,因为遭受损失而恼怒于闯祸者,——但是,这种恼怒是受到限制的,并且由于下面的想法而得到缓解,即任何损失都会得到补偿,而且损失真的可以通过补偿抵消,甚至通过闯祸者的疼痛也可以。损失与疼痛相等价,这一古老想法是根深蒂固的,今天或许已经无法去除,它是如何获得如此威力的呢?我已经猜到了:它来自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与“法律主体”的存在同样古老,而且还可以把它重新归结到买卖、交换、贸易和交通的基本形式上去。


文章作者: 钱不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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